主營產品:
(1)向國家允許外商投資的領域,特別是各種類型的汽車、摩托車、通用發動機、通用動力產品以及相關零部件、生產設備的生產、銷售等領域依法進行投資。(2)受所投資企業的書面委托,向其提供下列服務:①協助或代理所投資企業從國內外采購該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辦公設備及生產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等;②以協助、代理或經銷的方式在國內外銷售其所投資企業的產品并提供售后服務;③協助所投資企業產品的市場調查以及促銷活動;④協助所投資企業進行員工錄用、培訓;⑤為所投資企業提供產品生產、銷售及市場開發方面的技術援助等服務;⑥對所投資企業進行經營管理等指導;⑦在外匯管理部門同意和監督下,在所投資企業間平衡外匯收支;⑧協助所投資企業尋求融資或提供擔保。(3)在中國國內成立科研開發中心或部門、從事新產品等的研究開發,轉讓研究開發成果及其使用許可,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4)為其出資人提供咨詢服務,為其關聯公司提供與其投資有關的市場信息、投資政策等咨詢服務;(5)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所投資企業提供財務支持;(6)以代理、經銷或設立出口采購機構(包括內部機構)的方式出口境內商品,并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7)購買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進行系統集成后在國內外銷售(汽車整車產品除外),如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不能完全滿足系統集成需要,允許其在國內外采購系統集成配套產品,但所購買的系統集成配套產品的價值不應超過系統集成所需全部產品價值的百分之五十;(8)為其所投資企業的產品的國內經銷商、代理商以及與投資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簽有技術轉讓協議的國內公司、企業提供相關的技術培訓;(9)在其所投資企業投產前或其所投資企業新產品投產前,為進行產品市場開發,允許投資性公司從其母公司進口與其所投資企業生產產品相關的母公司產品在國內試銷;(10)為其進口的產品提供售后服務;(11)商品的進口及國內批發業務,國內采購商品的國內批發業務,傭金代理(不含拍賣)業務。(以上業務不含汽車整車產品,其他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專項規定管理的商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12)進口為所投資企業、跨國公司的產品提供維修服務所需的原輔材料及零、配件;(13)根據有關規定,從事物流配送服務;(14)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財務公司,向投資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提供相關財務服務;(15)經商務部批準,從事境外工程承包業務和境外投資,設立融資租賃公司并提供相關服務;(16)委托境內其他企業生產/加工其產品或其母公司產品并在國內外銷售;(17)作為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ACURA和Honda品牌(CIVIC Hybrid思域混合動力、FIT HYBRID飛度混合動力、Honda CR-Z本田CR-Z、INSIGHT除外)進口汽車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總經銷商,進口并在國內銷售(不含零售)上述品牌進口汽車;(18)承接國內外企業的服務外包業務;(19)向所投資企業及關聯公司提供經營性租賃業務(地區總部)。(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